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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消防服务经验

关于建筑消防检测问题的讨论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2-07-26 18:04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是消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在防、灭火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的重要依据。一个时期以来,建筑消防检测成为一个敏感话题,特别是提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由“中介组织”来进行后,有的部门乘机创办了创收盈利的机构,造成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混乱局面。澄清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问题上的认识误区,正确地为其定性、定位是当务之急。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性质
  建筑消防检测应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检测。
  1.1鉴定性检测
  此类检测包括竣工检测和每年一次的例行检测。检测的目的是确认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合格、完好,是否具备通过验收、检查的条件。这种检测应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内容。
  1.2维护性检测
  此类检测出于维护建筑消防设施的目的,查找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维修,确定维修的部位,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这是安装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身需要的日常检测,也是应邀的检测,应该属于商业服务行为。

  2、检测机构的性质及其所适应的检测类别
  检测活动的性质决定检测机构的性质,决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1鉴定性检测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鉴定性检测只能由消防机构来进行,或由消防机构委托其他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机构来进行。
  受委托的机构的检测权力和权威性来自于委托机构,也就是消防机构,委托机构必须承担受委托机构活动的法律后果责任。此类检测只能收取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费用应上缴财政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应是行政或事业性机构,不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公司性质的经济组织。试想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的检测行为,其公正性、权威性从何谈起,如何保证?有人说他们可以承担后果责任,其实他们什么也承担不了。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只能说明检测当时的设施情况,保证不了检测后还继续完好。不能承担行政执法的后果责任。
  2.2维护性检测属于商业服务行为
  这种检测的结果只能为维修提供依据,仅供单位维修时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合格的法律依据。


  3、要统一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活动
  建筑消防检测是判定建筑消防设施状况,为消防监督执法或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提供依据的严肃行为,必须由确定的机构,按确定的标准,使用确定的技术,遵循确定的程序来进行。
  3.1确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建筑消防设施鉴定性检测,可由各省(市、区)消防编制序列中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执行,这个机构不是行政执法机构,不具备行政职能,也不是一个盈利创收的经济组织,而是一个从地方财政消防事业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其职能就是检测消防产品。消防设施检测理所当然由质检站承担,一个中心站不够,可在各地视需要设分站,就象商检、药检、工程检验所一样。
  3.2确定建筑消防检测标准
  各地在检测中所依据的标准就是国家有关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从建审方面考虑的较多,而在如何进行检测上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如果出台国家系统完整的检测标准尚需时日,可推荐选用某个省、市的地方标准,以利于检测工作的开展。
  3.3确定建筑消防检测技术
  检测技术包括人员素质、技术手段和相关的条件。首先,人员的素质尤为重要,必须选配培养一批技术过硬,能吃苦耐劳的高素质的检测人员,以适应检测工作的需要。一个好的检测机构,除了要有一批技术人员外,还要配备工作中所需要的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这样才能使出具的数据更加准确。
  3.4确定建筑消防检测程序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按不同的设施,制定出检测程序,检测程序应该包括检测的范围,依据的标准,操作的程序,检测结果的判定,检验报告的批审信息反馈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使检测工作始终都在严密的程序中进行,以确保其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笔者认为,尽快解决建筑消防检测中的问题,对提高我国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使建筑消防设施真正起到防、灭火的作用至关重要。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改变当前这种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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